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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
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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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

 详情说明
一、系统简述 1.1系统简介
气溶胶灭火剂是一种新型灭火剂,它是一种由氧化剂、还原剂、燃烧速度控制剂和沾合剂组成的固体混合物。热气溶胶灭火剂的释放经过了燃烧反应,产物中既有固体又有气体。其中大部份为N2、CO2和水蒸气等灭火气体,固体颗粒是钾和锶的氧化物。释放产物冷却、凝聚时生成极为细小的微粒,微粒的直径一般小于0.1微米。这些极为细小的微粒可以高效吸收与中和火焰中的燃烧自由基,从而达到化学抑制灭火作用。而灭火气体中包裹着固体颗粒形成的气溶胶,可以长时间悬浮,并能绕过障碍物,散布到各个角落,以一种全淹没的方式高效灭火。
1.2适用范围
S型灭火系统为全淹没系统,适用于扑灭相对封闭空间的A、B类火灾以及电气电缆初起火灾。
(1)扑灭A类火灾:
如木材、纸张等固体物质初起火灾,适用于木制品库、档案库、博物馆、图书馆、资料室等场所;
(2)扑灭B类火灾:
适用于生产使用或贮存柴油(-35号柴油除外)、重油、变压器油、动物油、植物油等各种丙类可燃液体场所的火灾;
(3)扑灭电气电缆火灾:
适用于变(配)电间、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房等场所的火灾。
二、灭火原理及构成 2.1灭火机理
Ivs型灭火剂是一种固体含能化学物抽,属于烟火药剂。利用电子气化启动器激活Ivs型灭火剂,使其发生化学反应,能产生大量惰性气体、水汽和微量固体颗粒,形成混合气体,混合气体从Iv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口向外释放喷射,扑灭火灾。
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机理是以物理、化学、水汽降温三种灭火方式同时进行的全淹没灭火形势:
(1)以物理性稀释空气中的氧气“窒息灭火”为主要方式,进行链式反应破坏火灾现场的燃烧条件,迅速降低自由基的浓度;
(2)存在抑制链式燃烧反应进行的化学灭火方式;
(3)水蒸汽冷凝与气化降低燃烧物温度。
2.2系统构成

S型灭火装置有气体发生器、电子气化启动器、除尘降温室、笨体四部份组成(如图2.2-1)。

2.3技术参数

(如图2.3-1,图2.3-2)
三、设备选型
S型环保型自动灭火装置是利用现代化工技术自行研制和生产的环保型混合气体灭火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无毒、无污染、无公害,实施灭火过程中效率高、压力低、无残留物、对被保护物无腐蚀、安全性强、不存在F、Cl、Br、CO等有害物质,ODP=0、GWP<=0.35、不破坏大气臭氧层。是目前消防领域代替哈龙产品的理想产品。

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有悬挂和柜式两种设备样式

四、防护规范 4.1防护区条件
(1)当采用单释放同时启动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m2,容积不宜大于150m3;
(2)当采用多释放点同时启动时,每50m2应有一个释放点,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3)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4m的窄长形时,在每15m长度上应有一个释放点。
(4)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6m,如超出此值,应设置壁挂、吊顶等中间补偿释放点。
(5)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Kpa,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h,吊顶及窗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4.2设计要求
(1)热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密度的1.3倍。
(2)S型(其它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密度为100g/m3。
(3)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调备火灾,S型(其它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3。
(4)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其它型)和K型热气溶胶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3。
(5)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C;在其它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C。
(6)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用20min。

B.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应用10min。

五、使用与操作 2.3安装要求
a.应根据不同场所的安装条件选择适用型号的S型自动灭火装置及控制装置
b.自动灭火装置安装的正前方1.0m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它阻碍物。
c.自动灭火装置的安装不受高低影响,就地摆放宜靠墙壁。
d.自动灭火装置安装严禁擅自拆卸,装后不允许移动。
e.自动灭火装置不宜安装于下列位置:
(1)临近明火、火源处。
(2)临近排风、排风口、门、窗及其它开口处。
(3)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
(4)疏散通道。
(5)经常受振动、冲击、腐蚀影响处。
f.自动灭火装置于火灾自支报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系统组成中央集成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装施工要求应按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g.防护区应设计为相对封闭空间。防护区各部位不宜开口,若必须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顶部及2/3高度以上部位不应泄露,当保护区由地面至2/3高度范围内设置开口自动关闭装置有困难时,允许有少量的泄露,但应控制单个泄露开口面积不小于0.01m2,且应距灭火装置释放点2m以上;泄露面积总和与保护区的包围面积之比不大于0.3%,若超过0.3%时按要求每增加0.1%,则就增加灭火剂用量25%作为泄露补偿。 

联系方式

  • 邓经理电话:199-2815-9365(微信同号)
  • 邮箱:hujingxiaofang119@163.com
  • 备案号:粤ICP备18095259号
  • 地址: 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沿江北一路192号虎鲸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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